【亚博全站APP登录官网,亚博全站官网登录平台,亚博全站最新版app下载】制造毒品案件中废液、废料及既未遂的认定
案情审理机关:重庆市某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罗某、樊某。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上午,张某向罗某赊购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片后,前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农贸市场买下香料、色素各一袋以及头痛粉20包在。
当天下午,张某在其同住屋,趁罗某出外出售注射器之机,按照从吸食毒品的朋友处听闻的方法,打算生产毒品。因气味呛人 ... 审理机关:重庆市某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罗某、樊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上午,张某向罗某赊购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片后,前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农贸市场买下香料、色素各一袋以及头痛粉20包在。当天下午,张某在其同住屋,趁罗某出外出售注射器之机,按照从吸食毒品的朋友处听闻的方法,打算生产毒品。因气味呛人,张某之后将装有红色粉末的坩埚存放在于厨房橱柜中。
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张某在其同住屋内再度制毒。2013年11月13日19时许,张某被抓捕后,民警从厨房的橱柜内搜出一白色小碗睡衣的红色粉末(经秤净重26.19克,检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两个不锈钢坩埚分别睡衣的红色粉末(经秤净重分别为5克,皆检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秤净重3.56克,检测甲基苯丙胺)等物品。2013年10月,张某通过樊某了解了罗某。
张某将自己家中有制毒原料和设备仪器且想通过生产毒品牟利的意图告诉罗某,二人即达成协议共识,并誓约由张某获取场所、制毒原料和器具等,罗某负责管理获取制毒技术,二人联合牟利。2013年10月30日14时许,罗某前往张某的租住房,二人用于张某家中摆放的器具生产冰毒。罗某负责管理加到原料的时间、比例,张某帮助操作者。
反应后的混合物未按照罗某预期结晶出有冰毒,张某等人之后将混合物放入分液细管存放在。2013年11月2日14时许,罗某再度前往张某家中,二人再度用于上述方法生产冰毒,但未有结晶成冰毒。2013年11月13日凌晨,樊某回到张某家中。
张某、罗某用于第一次的方法调整原料用料后再度生产冰毒,樊某拜托冲洗烧杯。混合物并未按预期分层,三人欲将混合物放入烧杯展开冷却,并重新加入前两次反应产生的液体悉数混合冷却,但未有两县结晶。
张某等人将三次反应产生的浅茶色液体放入分液细管存放在。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将张某抓捕,并从张某同住屋的客厅搜出纸箱内睡衣的浓硫酸等化学物品以及烧杯、分液细管等器具、用分液细管睡衣的浅茶色液体(经秤净重1099克;经检测不含甲基苯丙胺,含量将近1%);用白色塑料桶睡衣的浅黄色液体(经秤净重1021克;检测含1-苯基-2-丙酮)等物体。重庆市某法院经审理指出,张某为非法牟利,分开或伙同他人生产甲基苯丙胺总计1135.19克,其不道德包含生产毒品罪;张某还容留他人酗酒,其不道德包含容留他人酗酒罪。罗某为非法牟利,生产、售卖甲基苯丙胺总计1119.62克,其不道德包含生产、贩卖毒品罪。
樊某参予生产毒品,其不道德包含生产毒品罪。在生产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明确提出犯意,获取原料、器具与场地,罗某参予共谋并获取技术,二人分享利益,不道德皆积极主动,皆系由主犯。樊某的参予具备偶然性,且仅实行了清除器具的辅助起到,系由从犯,不应依法贬斥惩处。
南岸区法院裁决:一、被告人张某罪生产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夺政治权利5年,充公财产5万元;罪容留他人酗酒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15年,褫夺政治权利5年,充公财产5万元,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罗某罪生产、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夺政治权利5年,充公财产5万元。三、被告人樊某罪生产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罗某明确提出裁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某容留他人酗酒、罗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确认张某生产毒品的部分事实清楚,鉴于二审期间经常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造成一审判决确认张某、罗某、樊某联合生产甲基苯丙胺1099克的事实不明、无罪,应予以缺失。重庆五中院依法做出二审裁决:一、保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罪生产毒品罪的定罪、罪容留他人酗酒罪的定罪及量刑,第二项对被告人罗某的定罪,第三项对被告人樊某的定罪以及第四项;二、撤消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罪生产毒品罪的量刑以及数罪并罚要求继续执行的刑罚,第二项对被告人罗某的量刑,第三项对被告人樊某的量刑;三、上诉人张某罪生产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罪容留他人酗酒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四、上诉人罗某罪售卖、生产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五、原审被告人樊某罪生产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全称《武汉会议纪要》)实施之前,对毒品废液、废料否科毒品,去留算入毒品数量,以及由此衍生出有的生产毒品的犯罪形态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较小争议。第一种观点指出,法律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换算,故只要毒品废液、废料中所含毒品成分,就科毒品,且不应将毒品废液、废料的数量算入毒品的数量,在生产毒品的犯罪形态上归属于犯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指出,毒品废液、废料中所含毒品成分,科毒品,但由于毒品废液、废料的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比较较小,如果将毒品废液、废料的数量全部算入毒品的数量,由于毒品废液、废料的数量一般都相当大,不会造成罪刑不相适,故主张按25%的含量标准展开换算,以超过罪刑适当,在犯罪形态上归属于生产毒品既遂。第三种观点指出,毒品废液、废料含量极低,无法作为毒品必要大麻,也无法再行加工出有毒品成品、半成品,不科毒品,不不应算入毒品数量,在犯罪形态上归属于生产毒品行刺。笔者表示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生产毒品案件中,对于无法再行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的毒品废液、废料,不不应算入毒品的数量,系由生产毒品行刺。对生产毒品既行刺共存的案件,既行刺数量分别超过有所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惩处;超过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生产毒品罪既遂惩处毒品废液、废料否归属于毒品,关键看其否具备使用价值。违法犯罪领域毒品的使用价值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大麻,主要是指毒品成品;二是可以之后加工托练出可以大麻的毒品,主要是指毒品粗制品、半成品及其他仍未超过大麻条件的毒品形态。
由于毒品废液、废料含量极低,无法用作必要大麻,也无法之后加工、提练成可以大麻的毒品,故毒品废液、废料不具备毒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毒品,大自然不不应算入毒品的数量。正是基于此,《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生产毒品案件中,对于无法再行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不应算入毒品的数量。
司法实践中,搜出毒品废液、废料的案件主要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既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也搜出了部分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二是只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对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形态,不应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全称《沈阳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精神,融合毒品犯罪形态理论不予确认。根据《沈阳会议纪要》的规定,早已生产出有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既遂论处;购置生产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著手生产毒品,但仍未生产出有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生产毒品罪行刺论处。
《武汉会议纪要》更进一步具体,生产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该全部确认为生产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加工出有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该算入生产毒品的数量。从前述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看,对于早已生产出有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皆规定不应确认为生产毒品既遂。
但对于生产出有粗制毒品的,《沈阳会议纪要》规定不应确认为生产毒品既遂,而《武汉会议纪要》则规定,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该全部确认为生产毒品的数量,并未牵涉到对《沈阳会议纪要》中的粗制毒品如何确认的问题。这否意味著粗制毒品的数量不不应算入生产毒品的数量?或者只生产出有粗制毒品的科生产毒品行刺?笔者指出无法这样解读。
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粗制毒品和半成品的界限,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粗制毒品和半成品的做到较为恐慌。笔者指出,粗制毒品与半成品实质上科同一概念,《武汉会议纪要》为了防止大家了解上的恐慌,故而将粗制毒品划入半成品范畴。可见,否早已生产出有半成品是确认生产毒品既行刺的界限。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对于前述只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的情形,不应确认为生产毒品行刺。
由于毒品废液、废料不科毒品,不算入毒品数量,不应按照低于的法定刑幅度确认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不该根据搜出的毒品废液、废料的数量确认法定刑幅度。对于既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也搜出了部分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则不应区分情形展开确认。一是既搜出了毒品成品、半成品,也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的,不应确认为生产毒品既遂,并按搜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确认量刑幅度,毒品废液、废料不算入毒品数量。二是既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也搜出了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因必需生产出有毒品成品或半成品才能确认为生产毒品既遂,故应确认为生产毒品行刺,并按搜出的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数量确认量刑幅度,再行比照既遂罪贬斥或减低惩处,毒品废液、废料不算入毒品数量。
三是既搜出了毒品成品、半成品,也搜出了毒品废液、废料和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的,由于生产出有毒品成品、半成品科犯罪既遂,生产出有其他可以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但尚能约将近半成品拒绝的毒品科犯罪行刺,故该情形牵涉到既行刺犯罪共存的处置问题。既行刺犯罪共存的情形更为简单,如:既行刺共存但只有一者合乎定罪条件的;既行刺共存二者皆分开合乎定罪条件的;既行刺共存,皆并未分开构罪,但拆分两者后合乎定罪条件的。由于法律对生产毒品罪没数量的拒绝,仅限于篇幅,本文只辩论既行刺犯罪共存且二者皆分开合乎定罪条件的处置。处置该问题的关键是毒品数量是根据既行刺总计的总数量计算出来,还是根据既遂数量抑或行刺的数量确认,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小,三种作法都不存在。
根据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论,在既行刺共存且既遂部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于部分不道德早已既遂且构成犯罪,整个犯罪就早已既遂,不不存在行刺问题。但该理论无法解决问题生产毒品既行刺共存情形下的毒品数量问题,也就无法确认此种情形下的法定刑幅度。
对既行刺犯罪共存的处置原则,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对诈骗犯罪中既行刺共存的情形不作了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行刺,分别超过有所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惩处;超过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惩处。”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规定生产毒品案件要参考这一原则,但按照在没类似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问题应该某种程度处置的原则,处置其他既行刺犯罪共存的案件时,也应该秉持这一处置原则。参考该司法解释,对于生产毒品既行刺共存的,如果行刺部分的数量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更加轻,不应按照行刺部分数量确认法定刑幅度,再行按照生产毒品罪行刺的惩处原则处置,但在要求否比照既遂罪贬斥或减低惩处时,不应充分考虑既遂情节展开调节,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如果既遂部分的数量所对应的法定刑更加轻,不应按照既遂部分的数量确认法定刑幅度,以生产毒品既遂论处,明确量刑时还不应考虑到行刺情节以要求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惩处及从宽的力度; 如果既行刺的数量超过同一量刑幅度的,按照既遂部分的数量确认法定刑幅度,以生产毒品既遂论处,明确量刑时还不应考虑到行刺情节以要求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惩处及从宽的力度。
明确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时,《武汉会议纪要》仍未实施,一审法院指出,涉嫌的1099克溶液中检验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由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关于不以纯度换算毒品的数量的规定,将该溶液的数量全部算入毒品数量并确认适当的法定刑幅度,且系生产毒品既遂,同时考虑到该溶液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故对三被告人贬斥惩处。这种作法是《武汉会议纪要》实施以前很多法院的作法。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虽《武汉会议纪要》也并未实施,但二审法院逃跑了毒品必需可以用来大麻或能之后加工出有成品或半成品这一核心,通过庭审查明涉嫌的溶液无法之后加工出有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系由毒品废液、废料,不不应算入生产毒品的数量,确认张某、罗某、樊某的生产不道德科犯罪行刺。同时,张某分开生产甲基苯丙胺片剂36.19克,因已生产出有的毒品科半成品,故应确认为生产毒品既遂。
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前述生产毒品既行刺共存的惩处原则,以张某生产毒品既遂的数量确认张某的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考量其生产毒品行刺的情节,被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必要的;由于涉嫌的溶液不算入毒品的数量,故根据罗某贩卖毒品11.62克,确认罗某的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考量其生产毒品行刺的情节,被判罗某有期徒刑8年是必要的;对于樊某,确认其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考虑到樊某在生产毒品行刺的犯罪中起到较重,故对其贬斥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是必要的。二、对毒品废液、废料的确认,不应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并融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展开综合分析,适当时可征询检验机构的意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毒品废液、废料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人使用的原材料及工艺客观上可以生产出有毒品,在其早已托练出半成品、成品之后,只剩含量极低且无法之后加工出有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 一种是被告人采行的原材料及工艺客观上无法生产出有毒品半成品或成品,且含量极低,亦科毒品废液、废料。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在确认毒品废液、废料时,应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融合被告人对生产毒品过程的供述等证据展开分析判断,适当时可以征询检验机构的意见。
明确到本案,二审法院在确认涉嫌的1099克溶液否归属于毒品废液、废料时,严肃分析检验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并通报鉴定人和专业人士出庭作证,最后确认涉嫌的1099克溶液归属于毒品废液、废料。首先,二审法院通过严肃审查检验意见,确认涉嫌的1099克溶液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含量极低。其次,二审法院通过审查张某、罗某的供述,对二人供述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能否生产出有毒品众说纷纭。
再度,由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能否生产出有毒品众说纷纭,故二审法院通报鉴定人和专业人士出庭作证。专业人士证实,被告人交代的生产毒品所用于的和本案搜出的化工原料及生产方法,无法生产出有甲基苯丙胺。故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确认涉嫌的溶液不有可能再行加工出有毒品成品或半成品,归属于毒品废液、废料。
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本文关键词:亚博全站APP登录官网,亚博全站官网登录平台,亚博全站最新版app下载
本文来源:亚博全站APP登录官网,亚博全站官网登录平台,亚博全站最新版app下载-www.cdyjcchs.com